温州市实施建筑施工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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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4-14 06:58:34
《实施意见》根据《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》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》和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落实“管行业必须管环保”的要求,理顺各部门职责,强化部门协作,完善建筑工地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。
在建筑工地的管理要求中,《实施意见》细分为六个大类,分别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泥浆处置管控、施工取用水、生活废水处置、生产废水处置、自建房打桩产生建筑泥浆处置和规范执法流程。
在规范建筑泥浆处置管控要求中,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实施工程单位对建筑施工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工作负总责,应编制泥浆处理方案,采取污染防治措施,报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;应加强对泥浆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,落实运输车辆进出场扫码制度。此外,《实施意见》也明确了泥浆处置单位、泥浆运输企业、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要求。
在工地生活废水处置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规定,项目开工前,实施工程单位应根据现场条件,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,编制排水方案,方案中应明确雨污水排放方式、排放线路及解决方法。在工地生产废水处置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规定在工地开工前设置完整、独立的雨水、污水、冲洗水排放系统。建筑施工工地的每个工程车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平台、排水沟、三级沉淀池等设施,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,定人定时对沉淀池内的淤积物进行清理,避免沉淀池阻塞造成雨水、污水满溢。
根据《实施意见》,住建、综合行政执法、水利、生态环境、治水办等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。市治水办将每两个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联合督查、联合执法行动,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、处理问题,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污水直排、泥浆偷排漏排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同时,通过企业诚信管理、各部门联合惩戒等方式,构建“一处失信,处处受限”的严惩体系,提高违规企业的违法成本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